小编为你提供最近热门的税务问题详细答疑,学习税务知识,请关注。
问:背景:厂商A为境外公司,其通过境内代理公司B,C开展中国地区的销售,且B,C与A不属于关联公司;
我公司与B、C公司签署合同采购产品,金额累计到一定水平时,由A公司从境外直接支付返利给我公司。返利活动由我公司在A公司境外网站注册会员参加,没有签署书面协议。
当发放返利时,由A公司通过境外网站邮件通知我司。结转外汇时,银行将收取一定金额的手续费。
问题1.我公司取得境外厂商支付的销售返利/返点,应如何开票缴税?
2.开票计税金额是以境外支付的金额为准,还是以扣除结汇手续费后的金额为准?
3.银行收取的手续费是否可在所得税前扣除?
答:贵公司是向B、C公司采购产品,供货方为B、C公司。A公司不属于供货方,取得A公司的返利,不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规定。由于贵公司未向A公司提供应税服务,取得的收入不涉及缴纳增值税/营业税事项,但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贵公司取得的A公司返利,不需开具发票,按全额开具收据(不扣除银行手续费)。
贵公司支付的银行手续费,属于与收入相关的支出,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该支出准予税前扣除。
免责声明:好团会计部分文章信息来源于网络以及网友投稿,本网站只负责对文章进行整理、排版、编辑,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